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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市监委发出的这份监察建议书,问题找得准,建议提得实,我们诚恳接受,保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补好漏洞……”6月5日,湖北省宜城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接过宜城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现场签收并郑重表态。 

  4月27日,宜城市监委对该市城建档案馆出纳王某涉嫌挪用公款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5月4日,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调查,4月23日至25日,王某利用自己一人掌握单位对公账户网银U盾和密码之便,先后分18次转出80.8万元公款用于网络赌博,仅一天就输掉了58.2万元。”王某案调查组负责人、宜城市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周自力介绍道。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所在单位宜城市城建档案馆及其主管单位宜城市城乡建设局在财务管理方面不够规范,相关制度存在漏洞。 

  “王某作为出纳人员,一个人既掌握单位公款银行账户U盾,又掌握存取款密码,不符合公款账户U盾密码分设的要求。而且档案馆主要领导或会计人员都没有办理大额存取款手机短信提醒,在出纳人员私自划转大额公款时不能及时发现,致使出纳人员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市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局,未定期组织开展财务稽核,未能及时发现下属单位财务管理漏洞,对财务关键岗位人员缺乏有效监督,为出纳人员私自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调查组还了解到,王某沉迷网络赌博已经有很长时间,曾先后将家里的车子、房子变卖,累计输掉了100多万元,还欠下亲戚朋友的巨额债务。平时经常有债主上门讨债,有的甚至直接到单位围堵王某。“这种情况下,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城建档案馆主要领导均未发现其苗头性问题,没有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落到实处。” 周自力介绍说。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几种方式,其中就包括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宜城市监委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向宜城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监察建议,直指其存在财务制度不严密、监督措施不得力、纪法教育不到位的问题,针对性提出强化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堵塞漏洞,强化纪法教育、筑牢崇廉拒腐思想根基等3项监察建议,要求该局党组认真整改落实,将整改情况于规定时限内进行反馈,同时以案为鉴,运用好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体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 

  据悉,在签收监察建议书后,宜城市城乡建设局立即召开党组会进行认真学习讨论,制定了对应整改措施。目前,该局已按要求将整改情况向宜城市监委进行了反馈。 

  “他们签收监察建议书后很快就召开了一次大会,将监察建议书进行全文宣读。”周自力说,监察建议书里的内容都是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问题和漏洞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而得来的,没有空话套话,出发点也是帮助有关单位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健全制度,被提建议的单位自然会诚恳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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