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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做好执纪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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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11月16日早上10:00,“南粤清风网”和南方网将举办在线访谈,邀请广东省纪委副书记曾超鹏,就“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执纪审理工作”的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敬请关注。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各位收看“南粤清风网”在线访谈节目。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去年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广东省纪委曾超鹏副书记,就“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执纪审理工作”的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曾书记您好,欢迎您!

 

曾超鹏: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提出以来,就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众的关注,曾书记,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怎样理解的?

 

曾超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在党内监督时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曾超鹏:王岐山书记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四种形态”明确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我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可以说是我们党历史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它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密切相关、一脉相承的。正是为了有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中央提出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进一步形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执纪理念,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及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规划了方法路径,提供了重要遵循。

 

主持人:作为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四种形态”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曾超鹏: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天两天,从“破纪”到“破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有的执行纪律也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一些党员干部越来越无所畏惧,在违纪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坠入深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目的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设置一道道纪律的藩篱,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避免“好同志”一步一步沦为“阶下囚”。

 

主持人:如何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对纪律审查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就是执纪审理。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纪律处分等相比,公众对执纪审理还比较陌生。您是省纪委分管此项工作的副书记,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执纪审理工作?

 

曾超鹏:好的。执纪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执纪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在执纪审查结束后,对需要追究被审查对象党政纪责任的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办案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向纪委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从执纪的阶段来看,执纪审理界于执纪审查和纪律处分之间。执纪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机制,通过对证据、事实、程序、手续的审核把关,“倒逼”执纪审查部门审查工作合法合规,提高办案水平,做到不枉不纵,对审查工作起到监督制约和促进作用。可以说,执纪审理对保障案件质量和维护被审查人的正当权益至关重要。广大网友之所以对执纪审理相对比较陌生,主要是因为它是“对内”的,不是“对外”的。它不像信访举报,需要人民群众的参与;不像执纪审查,需要外出调查取证;也不像纪律处分决定的作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有的还要对外在媒体宣布。执纪审理工作就是一项“默默无闻”的后台工作。

曾超鹏:目前,执纪审理部门主要是按照中央纪委出台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该条例从任务和职责范围、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审理案件工作程序等多个方面对执纪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主持人:按照您刚才的介绍,那么我省在执纪审理工作中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目前有没有遇到一些困难?

 

曾超鹏:目前,我们主要面临三方面的挑战。第一是面临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认识和理解的挑战。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后,有人揣测是否意味着反腐“拐点”来临,要节奏放缓、力度减弱,执纪审理工作也要随之调整执纪的尺度,降低处分的档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曾超鹏: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讲了“两个不变”,即“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王岐山书记说“反腐败节奏不变,力度不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绝不意味着反腐“拐点”来临,也绝不意味着无原则地降低处分档次,而是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更加严厉的执纪要求,意味着正风反腐越来越严、纪律要求越来越严、执纪标准越来越严、干部监督越来越严、责任追究越来越严。因此,我们仍然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宽严相济。

 

曾超鹏:第二是面临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的比例如何正确把握的挑战。践行“四种形态”,执纪审理工作主要是如何对第二、三、四种形态正确把握,实践中有个别执纪审理部门为了适应“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的比例变化,人为设置框框和幅度,调整比例,而不是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案件证据情况认定违纪违法事实,恰如其分提出处理意见。这也是“四种形态”执纪实践中的一种“误执”。

 

曾超鹏:面对这一挑战,我认为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坚持实事求是,不能因为比例而放弃依规依纪的原则;二是要正确看待这个比例关系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四种形态”是我们的工作目标,我们应通过践行“四种形态”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曾超鹏:第三是面临执纪审理工作强度不断加大的挑战。十八大以来,我省执纪审理部门审理的案件数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因案件数量的陡增,执纪审理的周期必须缩短,工作强度成倍增长;大案要案、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明显增多,审理工作的难度明显增强。在执纪审理工作中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们肩负的责任更重了,要做的工作更多了。执纪审理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党章党规党纪、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标准要求,还要不断提高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要学会用政策、理论指导实践工作,最终落实到所审理的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

 

主持人:面对这些挑战,为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纪审理工作中的准确适用,我们广东做了哪些工作?

 

曾超鹏:我认为我们有几点做法是可圈可点的,可以和广大网友分享。

 

曾超鹏:首先是政治“挂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胡春华书记讲,任何人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对逾越底线、触碰红线的,就一定要严肃追究政治责任。在执纪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突出纪律审查的政治性。一是对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审理摆在首位,做到快、严、准。二是综合考虑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作出区别对待,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三是坚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准确把握违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进一步突出违纪问题的政治性。比如当前中央特别强调扶贫开发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省纪委黄先耀书记也要求,要用好扶贫资金,加大监管力度。我们坚持从讲政治高度把握此类案件的审理,认识到民生问题就是政治问题。省民宗委原巡视员许广福收受驻村扶贫干部用扶贫经费购买的烟酒,价值5000多元,我们给予了其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媒体上进行了曝光。

 

曾超鹏:其次是抓好新颁布的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央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党在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制度安排。这几部新颁布的《准则》和《条例》,是我们审理案件的重要法规依据,是践行“四种形态”的法规依据,是执纪审理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运用的。2016年以来,我们邀请中央纪委审理室的同志作专题辅导,派人参加中央纪委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多次召开集体学习会,提升对新颁布党内法规的理解把握和运用执行能力。与此同时,我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适用法规的疑难问题时,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做到严格准确适用。

 

主持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给执纪审理工作带来了什么变化?

 

曾超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要求。实践中,我们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加强了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为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我们积极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假如存在较大分歧,我们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由执纪审理部门会同执纪审查部门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我们将违纪行为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主持人:从某种程度上说,新形势越复杂、新任务越繁重,干工作的出错率就越高,这也是广大党员干部比较关心、比较担心的问题。我们有没有一些机制,既能惩戒违纪违规又不会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曾超鹏:你问的这个问题正是我要向大家介绍的第三个有广东特色的做法,即坚持将“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有机结合。黄先耀书记到广东不久就提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执纪审理工作中,我们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上述“三个区分”有机结合起来,既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宽容失败失误,激励干事创业,推动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也时刻绷紧全面从严治党这根弦,始终坚持从严执纪,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坚决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

 

主持人:当前,中央纪委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我们在执纪审理中是如何把握的?

 

曾超鹏:在执纪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四种形态”,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通过把握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来传递强烈的政策信号。比如针对十八大之前的“四风”问题,我们原则上都是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因为十八大之前的一段时期,对类似“四风”问题的重视,还没有提到今天这样的高度。十八大以后,在2012年底、2013年初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主要还是教育。十八大以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前的,可以用提醒、诫勉的方法,如果有问题严重的、影响坏的、情节恶劣的,就会严肃处理。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一般要给予处分,如果确实情节轻微,也不一定都要处分。但是到2015年,“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后,那就要严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是一般的处分了,可以重一点,要通报曝光,有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主持人:随着案件数量增加和执纪审理的周期缩短,如何保障案件审理质量?

 

曾超鹏: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的工作要求。王岐山书记强调,审理工作要细实,时间服从质量。2016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已办结的自办案件无一申诉,达到了“零申诉”的目标,反映出所办案件的高质量。在执纪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省纪委监察厅于2014年10月出台的《广东省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评价标准(试行)》,认真履行受理程序,切实保证审理时间,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核。我们严格执行集体审议制度,尤其对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反复研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对证据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确保审理质量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主持人:在执纪审理工作中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们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

 

曾超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以来,2016年1月至10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11840人,其中给予轻处分7217人,给予重处分3973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650人,分别占受处分人数的61%、33.6%和5.4%。其中,省纪委监察厅处分厅级干部84人,其中给予轻处分46人,给予重处分23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人,分别占受处分厅级干部人数的54.8%、27.4%和17.8%。这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纪审理实践中显现出初步成效。

 

主持人:接下来,省纪委还将有什么样的动作进一步推进执纪审理工作?

 

曾超鹏:王岐山书记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的要求。接下来我们要继续按照王岐山书记的指示,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曾超鹏:一是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们将继续通过召开理论学习会、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准和把握政策的能力。不仅要明确知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知其然”,还要深入了解“四种形态”提出的历史背景,“知其所以然”。我前面也谈到,要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联系起来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为深刻。

 

曾超鹏:二是将重心下移,层层传导,加强对下级执纪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今年,我们对全省范围执纪审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进行了调研,发现有些下级执纪审理部门在践行“四种形态”时还存在偏差。下一步,我们将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审核报批备案案件、请示批复、发布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不断提高全省执纪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曾超鹏:三是继续严格执行《广东省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确保每种形态的每一个案件的质量。2015年,我们按照该评价标准对全省各地的案件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纠正意见,取得的效果非常明显。接下来,我们计划再进行一次案件质量大检查,上次重点是检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此次我们将把重点放在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办理的案件上。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曾副书记!在本期节目中,曾超鹏副书记介绍了省纪委在执纪审理工作中如何准确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践行“四种形态”推进执纪审理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应对措施以及目前取得的成效等。彰显了省纪委监察厅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惩治腐败,以严明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再次感谢曾超鹏副书记的到来,也谢谢各位网友对节目的关注,下期再会!

 

曾超鹏:各位网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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